经核查,沧州市武术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0-2013)规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相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应当与备案事项保持一致,并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规定,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已经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现将整改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2024年10月23日